上证函〔2015〕6号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财政部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度在本所上市交易的记账式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到期记账式国债债权登记日为兑付日前3个工作日,凡于债权登记日闭市后仍持有当期国债的投资者,为当期国债本息所有者。
二、付息记账式国债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1个工作日,凡于债权登记日闭市后仍持有当期国债的投资者,为当期国债利息所有者。
三、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债权登记日为兑付日前3个工作日,凡于债权登记日闭市后仍持有当期地方政府债券的投资者,为当期地方政府债券本息所有者。
四、付息地方政府债券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1个工作日,凡于债权登记日闭市后仍持有当期地方政府债券的投资者,为当期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有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