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2020年4月 |
业务类别 | 收费项目 | 上交所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收费对象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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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 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竞价交易 | 经手费 | 成交金额的0.00487%(双向) | 上证发〔2015〕67号、上证发〔2019〕76号 | 会员等交上交所 | 含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 |
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竞价交易 | 经手费 | 成交金额的0.00487%(双向) | 上证发〔2015〕67号 | 会员等交上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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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竞价交易 | 经手费 | 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 | 上证发〔2015〕67号 | 会员等交上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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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竞价交易 | 经手费 | 成交金额的 0.00487%(双向) | 上证发〔2018〕45号、 | 会员等交上交所 | 含科创板存托凭证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 ||
基金(封闭式基金、ETF、LOF)竞价交易 | 经手费 | 成交金额的 0.0045%(双向),货币ETF、债券ETF暂免 | 上证发〔2015〕67号 | 会员等交上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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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现券(含资产支持证券)竞价、报价、询价和协议交易 | 经手费 | 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最高不超过100元/笔 | 上证发〔2018〕56号 | 会员等交上交所 | 债券现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及其他债券 | ||
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 | 经手费 | 一天期按成交金额的千万分之5收取(双向),其他期限按成交金额的百万分之1.5收取(双向),单笔超过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 上证发〔2018〕31号 | 会员等交上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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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回购 | 经手费 | 暂免 | 上证发〔2015〕67号 | 会员等交上交所 | 债券质押式回购期限包括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28天以上 | ||
国债买断式回购 | 经手费 | 暂免 | 上证发〔2015〕67号 | 会员等交上交所 | 国债买断式回购期限包括7天、28天和91天 | ||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 经手费 | 暂免 | 上证发〔2015〕67号 | 会员等交上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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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护工具 | 经手费 | 按成交名义本金金额的百万分之1.5收取(双向),单笔超过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 上证发〔2019〕9号 | 会员等交上交所 | 含信用保护合约业务和信用保护凭证业务 | ||
质押式报价回购 | 经手费 | 暂免 | 上证发〔2015〕67号 | 会员等交上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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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 | 经手费 | 按每笔初始交易金额的0.001%收取, | 上证发〔2014〕49号 | 会员等交上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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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 经手费 | 按现有股票、基金或债券现券交易收费标准在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中收取 | 上证会字〔2012〕252号 | 会员等交上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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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协议转让 | 经手费 | 同二级市场交易经手费,双向收取,单向每笔最低50元、最高10万元 | 上证发〔2015〕67号、上证发〔2019〕76号 | 协议双方交上交所 | 含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 | ||
大宗交易(含大宗专场) | 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 | 经手费 | 相对于竞价市场同品种费率下浮30% | 上证发〔2015〕67号 | 会员等交上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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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 | 经手费 | 成交金额的0.0001%的90%,最高不超过100元/笔(双向) | 上证发〔2015〕67号 | 会员等交上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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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 | 经手费 | 相对于竞价市场同品种费率下浮30% | 上证发〔2018〕45号、 | 会员等交上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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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封闭式基金、ETF、LOF) | 经手费 | 相对于竞价市场同品种费率下浮 50%(双向) | 上证发〔2015〕67号 | 会员等交上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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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现券(含资产支持证券) | 经手费 | 成交金额的0.0001%(双向)(最高不超过100元/笔) | 上证发〔2015〕67号 | 会员等交上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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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 | 经手费 | 合约标的为股票的,每张3元;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每张1.3元;暂免收取卖出开仓交易经手费 | 上证发〔2015〕7号、 | 期权经营机构等交上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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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 | 经手费 | 按转让金额的0.00009%向转让双方收取转让经手费,最高不超过100元/笔 | 上证发〔2015〕67号 | 会员等交上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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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预发行 | 经手费 | 参照国债现券交易的收费标准执行,试点期间暂免 | 上证发〔2013〕4号 | 会员等交上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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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 | 新股认购、优先股认购、存托凭证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 | 经手费 | 暂免 | 上证发〔2015〕67号、上证发〔2019〕76号 | 会员等交上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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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公开增发 | 经手费 | 暂免 | 上证发〔2015〕67号 | 会员等交上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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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 主板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存托凭证 | 上市初费 | A、B股总股本(总份数)≤2亿的,7万元,暂免 | 上证发〔2019〕125号 | 上市公司交上交所 | 优先股收费标准按表中标准的80%确定,并适用同板块免收规定 | |
2亿<总股本(总份数)≤4亿的,10万元,暂免 | |||||||
4亿<总股本(总份数)≤6亿的,12.5万元 | |||||||
6亿<总股本(总份数)≤8亿的,15万元 | |||||||
总股本(总份数)>8亿的,17.5万元 | |||||||
上市年费 | 上年末A、B股总股本(总份数)≤2亿的,2.5万元/年,暂免 | 上市公司交上交所 | 优先股收费标准按表中标准的80%确定,并适用同板块免收规定 | ||||
2亿<总股本(总份数)≤4亿的,4万元/年,暂免 | |||||||
4亿<总股本(总份数)≤6亿的,5万元/年 | |||||||
6亿<总股本(总份数)≤8亿的,6万元/年 | |||||||
总股本(总份数)>8亿的,7.5万元/年 | |||||||
上市不足1年的,按实际上市月份计算,上市当月为1个月 | |||||||
科创板人民币普通股票、存托凭证 | 上市初费 | 普通股总股本(总份数)≤2亿的,3.5万元,暂免 | 上证发〔2019〕125号 | 上市公司交上交所 | 优先股收费标准按表中标准的80%确定,并适用同板块免收规定 | ||
2亿<总股本(总份数)≤4亿的,5万元,暂免 | |||||||
4亿<总股本(总份数)≤6亿的,6.25万元,暂免 | |||||||
6亿<总股本(总份数)≤8亿的,7.5万元,暂免 | |||||||
总股本(总份数)>8亿的,8.75万元,暂免 | |||||||
上市年费 | 上年末普通股总股本(总份数)≤2亿的,1.25万元/年,暂免 | 上证发〔2019〕125号 | 上市公司交上交所 |
优先股收费标准按表中标准的80%确定,并适用同板块免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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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亿<总股本(总份数)≤4亿的,2万元/年,暂免 | |||||||
4亿<总股本(总份数)≤6亿的,2.5万元/年,暂免 | |||||||
6亿<总股本(总份数)≤8亿的,3万元/年,暂免 | |||||||
总股本(总份数)>8亿的,3.75万元/年,暂免 | |||||||
上市不足1年的,按实际上市月份计算,上市当月为1个月 | |||||||
基金(封闭式基金、ETF、LOF) | 上市初费 | 3万元,普通LOF暂免, ETF暂免 | 上证发〔2015〕67号、 | 基金管理人交上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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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年费 | 6万元/年,普通LOF暂免, ETF暂免 | 上证发〔2015〕67号、 | 基金管理人交上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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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 | 上市初费 | 暂免 | 上证发〔2015〕67号 | 发行人交上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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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年费 | 暂免 | 上证发〔2015〕67号 | 发行人交上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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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单元 | 使用费 | 会员等机构拥有的每个席位可抵免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费;对超出其席位数量的部分,本所收取每个交易单元每年5万元的交易单元使用费(2010年12月1日起,暂免收取债券现券及回购交易专用的交易单元使用费) | 上证会字[2004]45号、 | 会员等交上交所 | 计费期间为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 | ||
流速费 | 会员等机构接入交易系统流速之和超出其免费流速额度时,超出部分每年按每个标准流速计收1万元流速费(2010年12月1日起,暂免收取债券现券及回购交易专用的交易单元流速费) | ||||||
流量费 | (该机构所用交易单元的年交易类申报笔数总和-3万笔/年×持有席位数)×0.10 元+(该机构所用交易单元的年非交易类申报笔数总和-3万笔/年×持有席位数)×0.01元 暂免: 1. 各交易参与人参与债券现券及回购交易的流量费(2010年12月1日起); 2. 货币ETF、债券ETF的交易单元流量费; 3. 期权经营机构流量费; 4. 基金做市商为提供流动性服务产生的交易单元流量费(2019年12月31日起)。 | ||||||
其他业务 | 费用项目、标准、收取方式按照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
*1.本表收费标准为价税合计数。
2.本表所称“股票”包括主板股票、科创板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