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26〕4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职,优化上市公司合并流程,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本通知特别说明条款外,本所于2025年4月2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证发〔2025〕60号)同时废止,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如下:
1.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新《上市规则》第4.2.12条、第4.2.13条自2026年5月24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上市公司应当继续遵守本所原《上市规则》关于董事会秘书的规定。
2.上市公司在2026年5月24日前存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情形的,适用本所原《上市规则》第4.2.12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但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应于2026年5月24日之前调整为由董事长代行。2026年5月24日及之后出现董事会秘书空缺情形的,应当适用新《上市规则》第4.2.12条的规定。
3.关于上市条件、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等事宜的适用衔接安排仍按照《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和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修订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