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黄万珍:
经查明,你在职责履行、规范运作方面涉嫌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3条的规定,对你予以纪律处分。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送达有关纪律处分的意向书(详见附件)。另外,本所已就相关违规事项向其他责任人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该纪律处分措施有异议,应当于公告期满后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回复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如要求听证,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的规定,及时提交书面听证申请及相关申辩意见、证据材料。如逾期不回复,将视为通知已送达,你无异议且不要求听证。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拟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