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26〕4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本通知特别说明条款外,本所于2025年5月1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9号)同时废止,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如下:
1.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本指引第3.3.3条、第4.5.3条、第4.5.4条、第4.5.7条、第4.5.9条至第4.5.12条自2026年5月24日起施行。在此之前,上市公司应当继续遵守本所原有规则关于董事会秘书的规定。
2.上市公司应当在2028年1月1日前,按照《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及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聘任或更换董事会秘书,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确保符合本指引第4.5.3条、第4.5.4条及第4.5.10条的要求。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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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6年4月修订)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6年4月修订)》修订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