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法字[2005]7号
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会员单位(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