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16〕0072号
当事人: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南京医药,A股证券代码:600713;
李文骏,时任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4年9月24日,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医药或公司)派驻公司副总裁担任9%参股公司中健之康供应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健之康)的董事,中健之康因此成为公司的关联法人。2014年9至12月、2015年以及2016年1至6月,公司与中健之康发生采购及销售业务,构成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分别合计34,810.29万元、73,576.17万元、34,409.2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30%、13%。但是,公司未就前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6年7月及8月,公司才分别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补充确认上述事项,并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10.2.5条、第10.2.12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文骏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公司与中健之康均从事医药流通行业,双方关联交易内容主要为药品销售及采购,属于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相关交易涉及的药品采购价格与向非关联第三方的采购价格基本一致,毛利率与其它二级经销商基本一致。公司发现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决策及披露后,已主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进行了追认和补充披露。据此,可酌情从轻处理。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文骏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审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积极配合本所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