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16〕0050号
当事人: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力帆股份,A股证券代码:601777;
成都摩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
叶长春,时任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汤晓东,时任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2016年4月22日,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显示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成都摩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宝科技”)对公司存在资金占用,2015年度累计占用金额4.115亿元,期末占用余额1.768亿元。
经查明,摩宝科技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力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融资租赁”)、四川力帆善蓉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善蓉”)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力帆融资租赁、力帆善蓉于每周非工作日或法定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的16时之前,向摩宝科技转入一定数额资金,摩宝科技于非工作日或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2时之前归还该笔资金,并以10%的年化利率向力帆融资租赁、力帆善蓉支付资金占用费。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1月25日期间,上述资金占用合计发生金额6.9亿元,公司获得利息收入69万元。
公司及摩宝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公司时任总会计师叶长春、董事会秘书汤晓东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力帆融资租赁和力帆善蓉系公司下属从事融资租赁、租赁交易咨询及担保、商业保理等资金融通业务的平台,其与摩宝科技开展的资金借贷业务属主营业务范畴。公司发现上述事项涉嫌关联方资金占用后已主动终止交易,可以酌情予以减轻处理。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摩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时任总会计师叶长春、董事会秘书汤晓东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及相关关联方应当引以为戒,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