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15〕0065号
当事人:
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经查明,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广厦控股未如实告知公司实际存在的关联关系
2013年10月16日,公司披露公告,董事会审议通过拟将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90%股权以33,439.54万元转让给陕西博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博大),并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2013年11月6日,该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查明,该股权转让款项全部来源于公司控股股东广厦控股,且该股权实际受让方为广厦控股,构成关联交易。广厦控股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未告知公司相关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导致公司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回避表决。2015年8月15日、9月9日,公司分别补充履行了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披露相关公告。
二、广厦建设未及时告知公司股权冻结及解冻事项
2015年6月12日,广厦建设持有公司的4,750万股股份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冻结,约占公司总股份的5.45%,相关股份于2015年6月29日解除冻结。公司直至2015年8月18日才披露股权冻结、解冻事项。广厦建设在股份被冻结和解冻后未及时告知公司其披露股份冻结及解冻事项,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广厦建设所持股份冻结及解冻事项。
广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厦建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2条、第10.1.7条、第10.2.2条、第11.12.3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相关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行使股东权利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上市公司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