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函
上证债监〔2016〕15 号
江苏金坛国发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0亿元公司债券(证券简称“15坛国01”)并于2015年11月11日在本所挂牌交易,本次债券由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
根据本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回访的结果,你公司在上述债券存续期内,未就2015年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的重大事项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4.9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根据《暂行办法》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监管关注。你公司应就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部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