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函
上证债监〔2016〕13号
彭州市统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5亿元公司债券(证券简称“15彭统建”)并于2015年9月21日在本所挂牌交易,本次债券由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
根据四川证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的结果,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你公司未按规定制定专门的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4.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根据《暂行办法》第1.7条、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健全并完善相关机制,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