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函
上证债监〔2016〕9号
山东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30亿元公司债券(证券简称“15鲁焦01”、“15鲁焦02”)并先后于2015年10月23日、12月7日在本所上市交易,本次债券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承销,并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受托管理人。此外,你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5亿元公司债券(证券简称“15山焦01”、“15山焦02”)并先后于2015年11月23日、12月30日在本所挂牌交易,本次债券由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
根据山东证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的结果,你公司在上述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未能完整披露关联方以及对外担保事项,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6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7条、第7.1条、第7.2条以及《暂行办法》第1.7条、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健全并完善相关机制,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