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函
上证债监〔2016〕7号
浙江长兴环太湖经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非公开发行5亿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简称“14长湖01”、“14长湖02”),并分别于2014年7月17日和2015年1月5日在本所挂牌交易,本次债券由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受托管理人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
根据浙江证监局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结果,你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未披露与浙江长兴太湖图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违反了《公司债券交易与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6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根据《暂行办法》第1.7条、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健全并完善相关机制,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