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函
上证债监〔2016〕4号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分二期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20亿元公司债券(证券简称“15浙资01”、“15浙资02”)并于2015年8月26日在本所挂牌转让,本次债券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销,受托管理人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证监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的结果,你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对受限资产总额和银行授信额度的披露不准确,违反了《公司债券交易与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6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根据《暂行办法》第1.7条、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健全并完善相关机制,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