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债监〔2017〕3号
当事人:
上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上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城投)于2015年12月发行了上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25604,以下简称15饶城投),该债券由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
经查明,上饶城投存在违规使用15饶城投募集资金的情形。15饶城投募集说明书约定债券募集资金应用于上饶市老火车站棚户区综合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中的7#地块、8#地块、9#地块、10#地块的改造工作(以下简称改造项目)。但上饶城投未能提供募集资金直接用于改造项目的相关证据,也未能提供充分、直接的证据证明15饶城投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上饶城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3条的有关规定。
鉴于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根据《暂行办法》第1.7条、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上饶城投予以监管警示,并要求其引以为戒,就以下事项做好相关工作:
1.健全并完善有关机制,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及有关制度要求,妥善使用债券募集资金。如募集资金使用存在不合规情形的,应在受托管理人监督指导下予以纠正。
2.切实履行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请及时纠正。
3.积极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其他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中心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