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警示函
上证债监〔2017〕2号
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5年12月发行了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证券代码125605,以下简称15贵安债),该债券由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受托管理人。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违规使用15贵安债募集资金的情形。你公司曾将17.52亿元募集资金转借给贵安新区管委会,并已在自查阶段全部归还。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根据《暂行办法》第1.7条、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并就以下事项做好相关工作:
1.诚实守信,严格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如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请及时纠正。
2.积极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其他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中心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