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警示函
上证债监〔2016〕106号
长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发行了长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长沙01”,证券代码135562),发行规模15亿元,该债券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
经查明,你公司在本次债券存续过程中,存在违反募集说明书相关承诺使用募集资金的违规行为。根据募集说明书,你公司承诺:“不会将募集资金用于发行人下属平台子公司,且不会转借他人”。但你公司在实际收到募集资金后即将其中的4亿元划往下属平台子公司长沙城投铁路站场迁建开发有限公司,用于该公司支付项目工程款。经了解,目前相关款项已返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第7.1条的有关规定。鉴于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根据《非公办法》第1.7条、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并就以下事项做好相关工作:
1.健全并完善有关机制,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及有关制度要求,妥善使用债券募集资金。如募集资金使用存在不合规情形的,应在受托管理人监督指导下予以纠正。
2.切实履行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请及时纠正。
3.积极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其他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部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