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警示函
上证债监〔2016〕105号
林州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0亿元公司债券(证券简称“16汇通01”“16汇通02”)并在本所挂牌转让,本次债券由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受托管理人。
经查明,你公司在本次债券存续过程中,存在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专项账户管理不到位的违规行为。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你公司拟使用2.09亿元募集资金偿还向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剩余部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但是,你公司将3.33亿16汇通01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中国银行的贷款及子公司的业务借款,8500万元16汇通02的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与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不符,且未履行相应变更程序。另外,16汇通02的募集资金未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及划转。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7.1条的规定。截至2016年12月1日,你公司已将用于股权投资的部分募集资金归集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根据《暂行办法》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监管警示。你公司应就存在的问题引以为戒,及时整改,并严格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合规使用募集资金,履行持续期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部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