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警示函
上证债监〔2016〕250号
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发行了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潭九华”,证券代码125712),该债券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
经查明,你公司对15潭九华募集资金的使用存在不规范情形。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募集资金应用于偿还有息债务,但你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及4月将募集资金3.5亿元和5亿元通过往来款方式支付给子公司湘潭九华资产管理与经营公司。经了解,你公司已就有关问题及时进行了自查并落实了整改措施,所涉资金已返还。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第7.1条的有关规定。鉴于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根据《非公办法》第1.7条、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并就以下事项做好相关工作:
1.健全并完善有关机制,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及有关制度要求,妥善使用债券募集资金。如募集资金使用存在不合规情形的,应在受托管理人监督指导下予以纠正。
2.切实履行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请及时纠正。
3.积极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其他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部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