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警示函
上证债监〔2016〕103号
濮阳市投资集团公司:
你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5亿元公司债券(证券简称“16濮阳01”)并在本所挂牌转让,本次债券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受托管理人。
经查明,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16濮阳01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2016年8月29日,你公司一次性将6亿元募集资金从专项账户转入一般账户进行列支使用。2016年10月13日,你公司使用8.8亿元募集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二、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6年7月1日,你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超过2015年末净资产的20%,但未及时披露临时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7.1条、第4.9条的规定。
经我部监管问询,你公司目前已将6亿元募集资金中尚未使用的部分款项归集至专项账户,并于2016年10月28日就新增借款事宜补充披露了临时公告。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根据《暂行办法》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监管警示。你公司应尽快就尚未整改的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如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我部将根据行为性质及情节对你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提请纪律处分委员会实施纪律处分。
请你公司对上述违规问题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合规使用募集资金,履行持续期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部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