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警示函
上证债监〔2016〕101号
宜兴市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30亿元公司债券(证券简称“15宜城01”“16宜城01”“16宜城02”)并在本所挂牌转让,本次债券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受托管理人。
根据你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2015年末净资产20%的重大事项。2016年9月8日,你公司发布临时公告称,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你公司当年累计新增借款人民币48.45亿元,超过2015年末净资产的20%。你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内容不一致,发生重大事项后亦未能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分别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6条、第4.9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根据《暂行办法》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监管警示。你公司应就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引以为戒,及时整改,并严格按照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部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