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警示函
上证债监〔2016〕69号
山东滕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发行了山东滕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滕建01”,证券代码:125633),发行规模5亿元,并于2016年6月13日发行了山东滕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6滕建投”,证券代码:135550),发行规模5亿元。上述债券均由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
经查明,你公司对15滕建01及16滕建投募集资金的使用均存在不规范情形。上述债券募集说明书均约定募集资金应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营运资金。但你公司曾将15滕建01募集资金中的3.5亿元及1.5亿元分别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及购买银行大额存单;将16滕建投募集资金中的2.02亿元及0.88亿元分别用于偿还中融信托借款及支付山东明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子公司)往来款。经了解,你公司已就有关问题及时进行了自查并落实了整改措施,所涉资金已返还。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第7.1条的有关规定。鉴于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根据《非公办法》第1.7条、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并就以下事项做好相关工作:
1.健全并完善有关机制,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及有关制度要求,妥善使用债券募集资金。如募集资金使用存在不合规情形的,应在受托管理人监督指导下予以纠正。
2.切实履行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请及时纠正。
3.积极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其他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部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