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警示函
上证债监〔2016〕70号
常德市鼎力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5年12月发行了常德市鼎力实业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常鼎力”),该债券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
经查明,你公司对15常鼎力募集资金的使用存在违规情形。15常鼎力募集说明书约定债券募集资金应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或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但你公司曾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常德市农商行的股权投资。经了解,你公司已就上述违规问题进行了自查并落实了整改措施,所涉资金已返还。
你公司有关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7.1条的有关规定。鉴于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根据《管理办法》第1.7条、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并就以下事项做好相关工作:
1.健全并完善有关机制,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及有关制度要求,妥善使用债券募集资金。如募集资金使用存在不合规情形的,应在受托管理人监督指导下予以纠正。
2.切实履行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请及时纠正。
3.积极配合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其他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部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