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警示函
上证债监〔2016〕63号
海航基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披露的2016年度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9号——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39号》)的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均未按规定签字或盖章。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格式准则第39号》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2.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及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1.7条、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书面警示,并责令你公司尽快落实以下事项:
一、严格按照《格式准则第39号》的规定重新编制半年度报告,并于5个交易日内完成披露。前述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及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保证真实、准确及完整。
二、核查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规程是否完善及有效执行,并于5个交易日内披露2016年半年度报告未按要求披露的具体原因及应对措施。
限期内未披露的,本所将根据行为性质及情节对你公司及主要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本所将依照相关规定报请监管机构查处。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健全并完善相关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