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警示函
上证债监〔2016〕64号
河北海伟交通设施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于规定时间之前披露2016年半年度报告,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1.5条、第3.2.2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及/或你公司的相关承诺。
鉴于你公司上述行为的性质及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1.7条、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书面警示,并责令你公司尽快落实以下事项:
核查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规程是否完善及有效执行,于5个交易日内披露2016年半年度报告未按时披露的具体原因。如公司经营情况可能对公司债券的按期偿付产生负面影响的,应当同时进行风险提示。
以上内容限期未披露的,本所将根据行为性质及情节对你公司及主要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本所依照相关规定报请监管机构查处。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健全并完善相关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