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警示函
上证债监〔2016〕3号
成都龙泉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6亿元公司债券(证券简称“15龙投债”)并于2015年8月27日在本所挂牌交易,本次债券由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
经查明,你公司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一是未及时披露2015年6月2日、7月30日、9月30日先后新增借款且均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的情形;二是未及时披露新增对外担保余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4.9条的规定。此外,你公司未按规定制定专门的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违反了《暂行办法》第4.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根据《暂行办法》第1.7条、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健全并完善相关机制,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本所。若限期内落实整改确有困难的,可于限期内将整改计划报至本所,本所将持续关注你公司整改计划的落实情况。如未能及时有效落实整改措施,本所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