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警示函
上证债监〔2016〕2号
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30亿元公司债券(证券简称“15物美01”、“15物美02”)并分别于2015年9月9日、2015年10月20日起在本所上市交易。本次债券由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
经查明,你公司在本次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一是募集说明书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二是你公司向本所提交的2015年半年报中关于损益表披露存在错误;三是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25.HK)的私有化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5条、第3.3.1条的规定。你公司已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补正。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7条、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健全并完善相关机制,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