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警示函
上证债监〔2016〕1号
大连星海湾金融商务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20亿元公司债券(证券简称“15星海湾”)并于2015年9月17日起在本所挂牌转让。本次债券由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
经查明,你公司最大债务人大连胜利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路公司”)系你公司母公司大连市星海湾开发建设管理中心的全资子公司,但你公司未在本次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将胜利路公司披露为关联方,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6条的规定。你公司已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整改补正。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根据《暂行办法》第1.7条、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健全并完善相关机制,严格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债券业务部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