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32号
当事人:
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或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3月2日、4月21日及7月11日公开发行了4期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6亿阳01、16亿阳03、16亿阳04、16亿阳05)。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经查明,亿阳集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规定履行信用风险管理义务
一是亿阳集团未按规定制定并启动实施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且经受托管理人督促后仍未能及时落实。
二是亿阳集团在受托管理协议及募集说明书中承诺:“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时,发行人应当按照受托管理人要求追加担保”。但亿阳集团未能履行承诺,亦未就未履行承诺的担保代偿事项向投资者进行任何说明或回应。
三是未及时进行风险预警。2017年10月19日,受托管理人发布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称,富国天启-亿阳集团流动资金贷款资产管理计划第8、9、10、11、13期出现逾期兑付。经查明,上述逾期是由于亿阳集团未能向资产管理计划按期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导致。而亿阳集团至今未就此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示相关风险。2018年6月6日,受托管理人发布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称,亿阳集团新增一起与福建平潭惠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3亿元仲裁纠纷案。2018年7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将亿阳集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亿阳集团至今未就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示相关风险。
四是自公司债券违约以来,亿阳集团未按规定就已采取或拟采取的风险化解与处置措施及其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
亿阳集团未按规定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此外,亿阳集团因未按规定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被本所采取监管措施,但至今仍未披露。
亿阳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第3.2.1条、第3.2.2条、第3.3.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债券上市规则》第1.8条、第6.2条、第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债券上市规则》等规定,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