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30号
当事人: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信或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2016年9月9日、2017年1月18日、2017年12月12日、2017年12月26日和2018年1月22日发行了6期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5华信债、16申信01、17沪信01、17华信Y1、17华信Y2、18沪信01)。上述债券均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经查明,上海华信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规定履行信用风险管理义务
一是上海华信在偿债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及债券还本付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未能根据本所规定和要求制定风险化解与处置预案并启动实施。
二是上海华信未及时向受托管理人提供相关材料,不积极配合受托管理人开展风险排查。
三是上海华信在风险化解和处置过程中,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评级变化的临时报告,且未及时披露违约风险化解和处置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
二、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
上海华信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上海华信未能于2018年4月30日和2018年8月31日前分别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且至今未披露。
上海华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第3.2.1条、第3.2.2条、第3.3.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3.2.2条、第3.2.4条(原《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4.8条、第4.9条,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的规定。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债券上市规则》第1.8条、第6.2条、第6.4条,《挂牌规则》第1.8条、第6.2条、第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债券上市规则》《挂牌规则》等规定,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