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35号
当事人:
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业化工或公司)于2016年6月1日、12月2日和12月7日先后发行了3期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6洪业01、16洪业02和16洪业债)。上述债券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经查明,洪业化工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规定履行信用风险管理义务
一是洪业化工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所报送了《16洪业债信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但预案内容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过程中,洪业化工亦未能及时调整和完善预案内容。
二是2017年6月起洪业化工的吉安化工、吉昌化工和方明化工等厂区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但洪业化工未及时披露并进行风险预警。2017年7月和2017年12月,法院就洪业化工与李国亮、江南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等主体的借款纠纷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洪业化工偿还借款且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但洪业化工未及时披露并进行风险预警。
三是洪业化工未积极配合受托管理人开展风险排查,未及时向受托管理人提供存续期信用风险监测所需资料。
四是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裁定受理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对洪业化工的破产重整申请,但洪业化工未予披露相关情况。
二、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
洪业化工未按规定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此外,洪业化工因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两次被本所采取监管措施,但至今仍未披露相关定期报告。
洪业化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险管理指引》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上市规则》)第3.2.1条、第3.2.2条、第3.3.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3.2.2条、第3.2.4条(原《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4.8条、第4.9条,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的规定。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债券上市规则》第1.8条、第6.2条、第6.4条,《挂牌规则》第1.8条、第6.2条、第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债券上市规则》、《挂牌规则》等规定,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