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9号
当事人:
都江堰市集聚农业有限公司。
都江堰市集聚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6日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了2.5亿元的都江堰市集聚农业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5都堰债)并于2015年9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
在本次债券存续过程中,公司存在募集资金转借他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的违规行为。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进一步优化公司债务结构。但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将其全部转借给都江堰兴市投资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目前,相关违规行为已经纠正。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暂行办法》第1.7条、第7.1条、第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都江堰市集聚农业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完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