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惠水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惠水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了惠水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6惠水债,债券代码:135300),发行规模3亿元。
经查明,发行人在16惠水债债券存续过程中,存在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的违规行为。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但发行人在实际收到16惠水债募集资金后,将18000万元出借给惠水县人民政府债务资金管理办公室;6700万元出借给惠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000万元出借给贵州德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40万元出借给惠水县教育局;500万元出借给惠水金满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0万元出借给个人程建涛。相关违规行为已于2017年4月整改完毕。
发行人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暂行办法》第1.7条、第7.1条、第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惠水城投集团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发行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完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