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39号
当事人: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于2015年8月14日和2015年9月11日分别公开发行了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代码122423,发行规模8亿元)和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代码122454,发行规模5.6亿元)。经查明,五洋建设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
五洋建设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但五洋建设未能于2017年4月30日前披露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披露。该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3.2.1条和第3.2.2条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五洋建设自2016年11月至今已多次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在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审计机构变更事项。上述事项均未按照有关规则要求及时进行公告,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3.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7条、第7.1条、第7.3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