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5年11月20日和2016年1月29日分别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了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15华凌01,债券代码136043,发行规模12亿元)和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下简称16华凌01,债券代码136218,发行规模8亿元)。
经查明,发行人在15华凌01和16华凌01债券存续过程中,存在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的违规行为。根据该两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在实际收到15华凌01募集资金后,将8000万元出借给新疆家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5000万元出借给新疆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实际收到16华凌01募集资金后,将300万元出借给新疆华顺工贸有限公司、将1亿元出借给新疆海益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条的规定。目前,相关违规行为已经纠正。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7条、第7.1条、第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完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