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泸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泸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了泸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5泸工投,债券代码125732,发行规模10亿元),于2016年3月25日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了泸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6泸工债,债券代码136343,发行规模10亿元)。
经查明,发行人在15泸工投和16泸工债债券存续过程中,存在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的违规行为。根据该两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在实际收到15泸工投募集资金后,将2.04亿元出借给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2.499亿元出借给合江县临港工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将4400万元出借给泸州市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在实际收到16泸工债募集资金后,将7820万元出借给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2000万元出借给泸州市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相关违规行为已于2016年9月整改完毕。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7条、第7.1条、第7.3条,《暂行办法》第1.7条、第7.1条、第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泸州市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完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