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63号
当事人:
淮安民用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淮安民用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7日发行了淮安民用机场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4淮机债”,债券代码125278),发行规模3亿元。该债券由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担任受托管理人,并由淮安市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经查明,该公司在本次债券存续过程中,存在募集资金转借担保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的违规行为。
根据14淮机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淮安涟水机场二期扩建工程”,但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该债券的募集资金2.91亿元,一次性转借给了担保人淮安市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并由其实际承担了2015年及2016年的债券利息。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7.1条的规定。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纠正相关违规行为。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暂行办法》第1.7条、第7.1条、第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淮安民用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完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