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35号
当事人:
靖江市华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靖江市华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0亿元公司债券(证券简称“15华宇01”)并于2016年1月11日在本所挂牌转让,本次债券由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
公司在本次债券存续过程中,存在违反募集说明书相关承诺使用募集资金的违规行为。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承诺募集资金将不用于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内的子公司。但公司在实际收到募集资金后将资金划往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内的子公司靖江市华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7.1条的规定。公司在收到受托管理人的整改通知后,已纠正相关违规行为。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暂行办法》第1.7条、第7.1条、第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靖江市华宇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完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