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36号
当事人:
长兴南太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长兴南太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首期非公开发行5亿元公司债券(证券简称“15太湖01”)并于2015年12月10日在本所挂牌转让,本期债券由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
公司在本期债券存续过程中,存在募集资金转借他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的违规行为。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但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其中的0.8亿元转借给湖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长兴分区管理委员会,将其中的0.3亿元转借给长兴县永兴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交易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7.1条的规定。目前,相关违规行为已经纠正。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暂行办法》第1.7条、第7.1条、第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长兴南太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完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