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37号
当事人:
都江堰兴市水业有限公司。
都江堰兴市水业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6亿元公司债券(证券简称“15兴市债”)并于2015年11月2日在本所挂牌转让,本次债券由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
公司在本次债券存续过程中,存在募集资金转借他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的违规行为。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金融机构借款3亿元,补充公司营运资金3亿元。公司在实际收到募集资金后,将合计5.3635亿元转借他人,其中2.22亿元划往控股股东都江堰兴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亿元划往关联方都江堰市天府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0.1亿元划往关联方都江堰兴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435万元划往第三方都江堰市集聚农业有限公司。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7.1条的规定。目前,相关违规行为已经纠正。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暂行办法》第1.7条、第7.1条、第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都江堰兴市水业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完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