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决定书〔2014〕46号
当事人:
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潘建华,职务:时任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披露2012年度、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公司于2012年发行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2金泰债”)。至今,公司未按约定披露公司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二、未就私募债券提前一年到期及未能按时兑付进行披露
根据2014年6月的私募债券回售登记结果,12金泰债于2014年7月提前一年到期,公司未就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7月10日债券到期后,公司未能按时兑付债券到期本息,未就相关违约事项及后续偿付安排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董事长潘建华对公司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试点办法》第四十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湖州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潘建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试点办法》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