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决定书〔2014〕47号
当事人:
山东博瑞格生物资源制品有限公司;
梁苏,职务:时任山东博瑞格生物资源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经查明,山东博瑞格生物资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就私募债券募集资金违规转移事项进行披露
公司于2013年4月17日发行了山东博瑞格生物资源制品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13博瑞格”)。13博瑞格完成发行后,大部分资金被转移至债券担保人关联单位,未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公司未就相关违规事项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二、未就私募债券付息违约事项进行披露
根据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应于2014年4月17日偿付13博瑞格当期应付利息,但公司未按时履约,也未就相关违约事项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总经理梁苏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对公司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试点办法》第四十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东博瑞格生物资源制品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山东博瑞格生物资源制品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梁苏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试点办法》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