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24号
当事人:
天津东丽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东丽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2.5亿元公司债券(证券简称“15东丽债”)并于2015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本次债券由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
公司在本次债券存续过程中,存在募集资金转借他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的违规行为。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和偿还债务,但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其中1.2亿元转借给天津市东丽湖温泉度假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交易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7条、第7.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暂行办法》第7.1条、第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天津东丽湖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完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