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25号
当事人:
九江市北门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九江市北门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两期非公开发行3亿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简称“14北门01”、“14北门02”)并于2015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本次债券由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
公司在本次债券存续过程中,存在募集资金转借他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的违规行为。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债券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应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先后将资金划转至庐山区财政局账户。上述款项均未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与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用途不符。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7条、第7.1条的规定。
此外,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于2015年7月15日进行了变更,但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违反了《暂行办法》第4.9条的规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公司还存在未及时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问题,违反了《暂行办法》第4.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暂行办法》第7.1条、第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九江市北门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完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