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32号
当事人:
春和集团有限公司。
梁光夫,时任春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梁小雷,时任春和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春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和集团或公司)于2012年4月24日发行了2012年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2春和债),债券代码:122683,发行规模5.4亿元。经查明,春和集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
春和集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中期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经反复督促,春和集团于2016年11月2日披露了2015年年度审计报告,但未按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部分,披露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
二、未按约定按时付息并披露临时报告
根据12春和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春和集团应于2017年4月24日支付2017年度利息。春和集团未能在2017年4月21日(2017年度付息债权登记日)前披露付息有关事项;未能按约定于2017年4月24日支付2017年度利息;未能在付息违约发生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债券发生付息违约的公告,且其于2017年5月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内容与格式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未按时回复本所问询
2017年4月24日,本所就12春和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书面问询春和集团,要求5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但是,春和集团至今未能按要求回复监管问询。
春和集团董事长梁光夫、总经理梁小雷在12春和债发生付息违约后,消极对待违约化解处置工作,怠于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对春和集团的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是债券发行人的重要义务。春和集团的上述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3.1.9条、第3.2.2条、第3.3.5条、第5.1.1条及《公司债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梁光夫、总经理梁小雷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并消极处置违约工作,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条的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及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7条、第7.1条、第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春和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梁光夫、总经理梁小雷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并记入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所有关决定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积极推进12春和债的违约化解处置工作,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