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通知
发文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 号:上证债字[2006]96号
发文时间:2006-10-23
(废止)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公司:
为便于通过本所发售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份额,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所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基金份额在我所网上发售的时间为一个交易日”修改为“基金份额在我所网上发售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报我所认可后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上述修改内容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