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函〔2015〕2272号
各相关会员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2014年11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布了《关于优先股纳入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标的证券范围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函〔2014〕801号)。当时,由于相关技术系统尚未完成改造,因此对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标的证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暂不接受违约处置申报。目前,鉴于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工作已完成,本所决定自2015年11月30日起,接受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标的证券的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申报。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违约处置申报成功的,次一交易日及之后可卖出。处置日违约处置卖出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9:00-15:00通过PROP系统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冻结可卖出证券卖出信息。如相关会员未按要求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或申报错误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有关规则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