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函〔2014〕801号
各相关会员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自2014年11月28日起,将在本所市场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的优先股(包括公开发行优先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纳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以优先股为标的证券的股票质押回购的会员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人,应当在相关风险揭示书或者风险揭示条款中向客户充分揭示优先股作为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的特定风险,并在《业务协议》中针对优先股特殊性明确约定相关处理方式。
二、对于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标的证券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本所暂不接受违约处置申报。交易各方应当在《业务协议》中,就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违约处置事宜作出明确约定。根据《业务协议》约定须处置已经质押的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质权人可以通过提交相关交易申报指令解除质押登记后,再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进行标的证券卖出。会员应当在《业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揭示中,向交易双方充分揭示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违约处置可能存在的风险。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