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满足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对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调整为: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并综合考虑个股及市场情况选取出的300只股票(具体名单见附件1)。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具体见附件2)、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及折算率(具体见附件3)维持不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参照股票执行。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标的股票范围调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31日起施行。本所2011年11月25日发布的《关于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的通知》(上证交字[2011]4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名单
2.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名单
3.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