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函〔2020〕2439号
各相关市场主体:
为便利并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开展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相关市场主体履行信息报送职责,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规定,本所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信息报送》,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所于2015年9月8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QFII、RQFII业务报备流程》同时废止。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信息报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